本案所涉300万元资金属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按规定允许受托单位进行保值增值运作。该款项投资的区块链研发项目已完成专家评审并报备主管部门,资金通过监管账户划转且定期汇报进展,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要求。
司法鉴定报告未按专项基金核算规则进行评估,存在方法缺陷。科技局书面材料证实其知晓该投资项目,并将其列为创新案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集体决策的投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
宋某的审批权限在委托协议中有明确授权,项目风险暴露后其主动协调资源进行处置,体现履职尽责。行业规范允许引导基金存在合理投资损失率,项目终止属正常市场风险。
宋某负责的基金已培育十余家高新技术企业,若将市场化投资行为认定为犯罪,将严重制约国有资本对前沿技术的支持力度。其在调查期间仍协助被投企业完成上市筹备。
辩护人建议认定该行为属合法履职范畴。若认定涉罪,请根据基金性质重新鉴定,考量集体决策程序及监管知情事实,结合其推动创新的贡献,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关系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宜秉持保障履职担当与规范资金使用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