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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开庭

2020-10-21 09:13:41 来源:

一、事实核心

起诉指控的充电桩项目具备完整政府备案及建设事实,资金流向与项目进度相符,未发现资产转移或挥霍。项目停滞主因系市场环境变化,与被告人主观意愿无直接关联。现有23名投资人出具谅解声明,承认知悉商业风险。

二、证据焦点

1、专项审计存在方法缺陷,将占总资金68%的可行性研究、设备采购等正当经营投入归为犯罪成本;

2、项目微信群记录显示,王某持续公开施工进展、采购合同及收支明细;

3、关键证人证实王某曾拒绝伪造官方文件获取融资的提议。

三、法律定性

本案本质属商业投资风险转化。王某在项目遇困后主动提出分期偿付方案并已履行42%,此行为正反映其解决经营问题的诚意,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存在本质区别。

四、量刑依据

王某在立案前主动提交完整财务资料,到案后供述稳定;审查起诉期间其家属已完成全额退赔;王某无犯罪记录,系高校创业导师,获部分投资人联名请求从宽处理。

五、辩护主张

1、建议依法宣告无罪,本案属民事履约纠纷范畴;

2、若认定有罪,恳请:①以实际经营性支出重新核定涉案金额;②采纳自首情节及全额退赔事实;③综合其初犯、悔罪表现及已获谅解等情形,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案审理关系司法对创新创业的包容尺度,宜严格界分市场风险与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