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实
涉案充电桩项目真实合法,资金均用于项目建设运营。项目失利主因系行业政策调整等客观风险,王某定期披露进展,未隐瞒实情。23名投资者已出具谅解书。
二、证据问题
1、审计报告错误将68%正常经营支出列为犯罪成本;
2、投资人证言证实王某持续公开项目信息;
3、合作方证言显示王某拒绝伪造文件获取融资。
三、法律定性
本案系商业投资风险事件。王某在经营困难后主动制定还款方案并履行42%,反映其解决经营困境的诚意,不符合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
四、量刑情节
1、立案前主动提交经营材料,到案后供述稳定;
2、审查起诉阶段完成全额退赔;
3、无前科,系创业导师,获部分投资人联名请愿。
五、辩护请求
1、依法宣告无罪;
2、若认定有罪,请:①扣除正常经营支出后核定金额;②认定自首及退赔情节;③判处三年以下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案涉及司法对创新经营的包容,恳请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