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性异议
指控不符合恶势力法定要件。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证据表明:
1、人员关系松散,属临时合作,无稳定组织架构;
2、行为多源于民事纠纷,未形成区域或行业控制;
3、缺乏造成群众安全感下降的实质证据。
二、个案事实辨析
1、2019年工地冲突已由公安机关治安调解,不应再行刑事追究;
2、2020年招投标事件无证据证明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秩序。
三、量刑考量
芮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起诉将部分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存在重复评价。
四、辩护意见
1、依法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2、若部分罪名成立,请依据其从宽情节大幅度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3、本案涉民营企业经营边界,恳请贯彻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审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