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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汤某某

2021-03-18 09:00:00 来源:

会见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汤某某,常州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工作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两项罪名进行系统性、精细化审查与辩护。两项罪名在法律逻辑与证据要求上各有侧重,需分别构建辩护策略。

对于受贿罪,律师的核心工作在于:

1. 主体与职务要件审查:准确核实汤某某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被指控利用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否客观存在且与其职务具有直接关联。

2. 受贿行为与主观故意论证:重点审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情形(承诺、实施或实现),以及收受财物与该请托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权钱交易对价关系。律师需对证明其主观上明知并追求该对价关系的证据进行严谨质证。

3. 涉案财物性质辨析:严格区分正常人情往来、合法投资收益与贿赂款项的界限,对以“借款”、“交易”、“薪酬”等名义收受的财物,需审查其背景、金额、时间与请托事项的关联性,论证其是否具备贿赂的本质特征。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律师的辩护焦点在于:

1. 财产差额计算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该罪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为前提。律师需全面核实办案机关对其合法收入、现有财产及支出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与证据依据,对计算基础(如财产价值评估、支出认定)提出专业性质疑。

2. “不能说明来源”的法定条件审查:律师需重点关注汤某某是否已依法进行说明,以及其说明是否达到“合理”或“查证属实”的程度。若其说明了合法来源但未能被查证,或办案机关未尽合理查证义务,律师应据此提出辩护。

3. 两罪关联与罪数辨析:审查被指控为受贿所得的财物,是否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计算中构成重复评价。若存在此种情况,律师应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提出明确的定罪与数额划分意见。

此外,律师需全面梳理量刑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等,并在两项罪名间综合权衡,为汤某某构建兼顾整体与细节的专业辩护方案,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