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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嫌疑人刘某某出庭辩护

2021-07-27 09:00:00 来源:

刘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出庭辩护要点

近日,辩护人依法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被告人刘某某出庭辩护。核心辩护意见聚焦于行为定性、主观明知及情节认定。

一、关于行为法律定性的核心意见

1、“违法犯罪”的范围界定:控方指控的“发布信息”内容,其性质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法犯罪信息”,存在重大争议。相关信息可能仅属违规、不实或民事侵权范畴,尚未达到刑事违法程度。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应作严格解释,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范围。

2、行为与“非法利用”的关联性:刘某某的行为(如转发、链接、技术支持)是否构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核心行为,证据证明尚不充分。其行为可能更接近于中立的网络活动或情节显著轻微的违规。

二、关于主观“明知”要件的证据缺陷

1、“明知”要件证明不足:构成本罪需行为人“明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是违法犯罪活动。现有证据多为间接推测,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某对信息的违法性具有明确、具体的认知。其可能基于误解、疏忽或对信息性质判断错误而为之。

2、“情节严重”的认定存疑:控方对“情节严重”的指控(如信息数量、传播范围、违法所得等)的计算方式与认定标准存在争议,未能充分证明其行为达到了刑法要求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关于案件性质与量刑的考量

1、技术中立的边界: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应审慎区分技术提供者、信息传播者与犯罪实行者。刘某某的行为若未直接参与或积极追求违法犯罪目的,应充分考虑技术中立原则。

2、从宽情节: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小。

四、辩护主张

辩护人恳请法庭:

1、严格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界定和“明知”要件的证明标准,坚持疑罪从无。

2、若综合全案认为其行为构成本罪,应明确其系从犯(如适用),并综合考虑其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等全部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已当庭系统阐述。辩护人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