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刑事律师依法为涉嫌走私罪的被告人张某出庭辩护。核心辩护意见聚焦于案件事实定性、证据充分性及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键事实与证据质证
辩护人对指控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货物性质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货物”在税则归类、商品属性上存在专业争议,相关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有待商榷。
主观明知要件:现有证据难以充分证明张某对涉案货物的真实属性、申报不实或逃避监管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可能基于对进出口法规的理解偏差或受他人误导所致。
偷逃税额计算:起诉书认定的偷逃应缴税额所依据的计税价格、汇率适用及税率选择等关键计算基础存在争议,计算结果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法律适用与程序考量
罪与非罪的界限:辩护人强调,走私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行为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本案证据链条在主观故意与行为违法性的关联上存在断裂。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若涉案行为系公司经营行为,则应审慎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避免将单位责任不当转嫁于个人。
三、量刑情节与辩护请求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张某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自愿退缴相关款项以弥补国家税收损失。若法庭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恳请充分考虑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请求法庭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审慎裁决。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将继续依法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