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刑事辩护律师依法出席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戴某的庭审活动,并为其进行了全面辩护。
在法庭调查及辩论环节,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辩护人从涉案平台的运营模式、技术中立性、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及主观认知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组织、管理赌场的核心行为,部分技术支持行为可能属于技术中立的服务范畴。
辩护人特别强调,被告人并未直接参与赌博活动的利润分成,也未对参赌人员进行实质性管理,其行为与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以营利为目的”及“对赌博活动具有控制力”等核心要件存在本质区别。同时,辩护人向法庭说明了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违法所得较少等从宽处罚情节,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辩护人恳请法庭严格区分技术服务与开设赌场行为的法律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综合考虑本案的技术特征、被告人的实际作用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将继续依法跟进案件后续进展,切实履行辩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