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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 | 杨律师:盗窃无罪案

2022-05-30 20:56:03 来源:

近日,乐天刑事部杨律师、刘文怡律师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正式对王某、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于某二人在本市某商场女装店内,看到货架上放置一部苹果手机,由于某提议,王某将被害人放置在货架上层的手机拿走,并将手机置于于某包内由其带回家中。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900元。

后,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分局以王某、于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由新北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


逐帧查看监控,理性剖析案情。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了被不起诉人的委托,在仔细阅看完案件笔录后,辩护人反复、逐帧地查看了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结合被不起诉人在笔录中对情节的供述,辩护人提出,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当下难以意识到该部手机系店员或周边人员所有,故误将手机当做他人遗忘物,所以才拿走,本身不具有盗窃故意,该种认识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而侵占罪属于《刑诉法》中典型的自诉案件,不能由侦查机关启动程序;同时辩护人认为,侵占遗忘物非法占有后,需要“拒不交出”才可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不清楚手机所有人信息,无法与其联系,且在公安机关登门后第一时间将手机交出,不存在“拒不交出”的行为。因此,被不起诉人是否构成侵占罪也尚存在争议。

最后,辩护人提出,即使本案构成盗窃罪,也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因此,建议检察机关考虑以上情况,对本案做不起诉处理。

促成赔偿工作,积极达成谅解。

在退还案涉手机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提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辩护人联系到被害人后,与其坦诚沟通、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被害人考虑到王某、于某的诚恳态度、以及可能会对其二人未来造成的影响,接受二人的道歉。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被不起诉人终于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鼓励认罪认罚,取得不起诉结果。

辩护人向王某、于某解释了法律规定和可能争取的处罚结果后,积极向检察机关表明愿意认罪认罚,一方面表明了二人的态度,一方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同时,辩护人也希望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中王某、于某平时一贯遵纪守法的履历、以及二人事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过程,希望检察机关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司法理念,以及最高检宽严相济,慎诉慎罚的司法精神,能够对王某、于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后,经过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王某、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结语


辩护人办理的任何刑事案件,其实都是在办理他人的人生。

本案中,如果王某、于某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必然受到影响,会导致二人的人生之路产生重大转变。

我们相信,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的温度根植于人类善良的情怀。尤其是在宽严相济的司法背景下,辩护人更加需要判断个案的情况,向司法部门重点解读案件的起因、性质、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努力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正如法律规定的那样,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下,要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